簡易申請流程
沼液沼渣依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」之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」專章辦理。
欲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,須符合厭氧發酵一定天數以上、與施灌農地簽訂合約或同意書、施灌後一小時內滲入土壤、備有沼液沼渣停灌期應變緩衝容量等四項條件。依據水污法事業分類及定義,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,並提出畜牧場登記證明、檢測報告、農地所有或同意使用證明、施灌農地資料、地下水質、土壤品質資訊、運輸方式與路線、施灌作業計畫等文件,並於同意後報直轄市、縣(市)環保主管機關備查,後續則依登記事項運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