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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申請流程
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申請流程
前往簡易流程
詳細申請流程
沼液沼渣依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」之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」專章辦理。
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申請詳細流程,是由畜牧場向環保機關提出申請意願,環保機關則會針對畜牧場的申請條件進行檢核,檢核項目包括(1)飼養種類、飼養頭數;(2)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書;(3)廢水經厭氧發酵,且沼氣收集再利用;(4)厭氧發酵天數養牛至少五天、養豬至少十天;(5)如全量施灌須具備十天的應變緩衝容量。如果檢核結果畜牧場無法完全滿足上述條件,則要求畜牧場修繕或改善相關廢水設施;若符合上述的條件則會要求畜牧場提供施灌農地及相關佐證文件,包括畜牧場及農民雙方簽署的合作同意書、農民簽署之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同意書、農民提供施灌農地之地籍謄本影本、施灌農地的地號、面積、種植作物等資料。接著則會委託檢驗機構針對沼液沼渣品質、土壤品質、地下水品質進行檢測分析作業,其中委託檢驗機構須為環境部許可之檢驗機構、農業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或公立學術研究機構。待完成檢測分析作業後,就會由環保機關撰寫肥分使用計畫書,內容須(1)填寫畜牧場基本資料;(2)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書;(3)檢附合作同意書、地籍謄本、採樣同意書;(4)彙整施灌農地資料(地號、面積、種植作物);(5)沼液沼渣、土壤及地下水檢測數據分析;(6)規劃沼液沼渣運輸方式;(7)說明沼液沼渣施灌量、方式、頻率及用途;(8)擬定沼液沼渣農地使用紀錄表;(9)訂定暫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之因應措施;(10)訂定地下水、土壤品質監測項目及頻率。接著會將計畫書送交地方農業機關審查,審查結果如為退件或需補正,則須再針對計畫書內容進行修正,直到修正或補正完成後會再交給地方農業機關複審,通過後即核准肥分使用計畫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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